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精彩免费下载 唐律,最新章节全文免费下载

时间:2024-07-29 04:35 /科幻小说 / 编辑:宇文拓
主人公叫唐律的小说叫《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它的作者是么振华创作的近代史学研究、都市言情、都市情缘的小说,内容主要讲述:是否依法判案:否。东都留守崔纵因嫉妒,密构洛阳令书派谗言于德宗。依律,崔纵当反坐所构之罪,本案中,在未经相关调查的情况下,韦沨直接被德宗贬黜,崔纵则未受任何惩罚...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作品字数:约27.4万字

作品主角:唐律

作品篇幅:中长篇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在线阅读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第44部分

是否依法判案:否。东都留守崔纵因嫉妒,密构洛阳令书派谗言于德宗。依律,崔纵当反坐所构之罪,本案中,在未经相关调查的情况下,韦沨直接被德宗贬黜,崔纵则未受任何惩罚。

贞元七年(786 -790)

104.蔡州吴县令郑丹假蓄贾家钱百万不能偿被起诉案

案例辑录

勃海石氏……族居绑陵。解字通叔,最孝译质厚,无狎友,末尝慢词失敬。……由士及第,授中介尉,初,吴令郑丹为当时闻人,假贾畜家钱百万,没其生业,不能以偿。辩于官司,治之遭迫,移中牟狱。行贾视公善马,曰:“郑因得马,君当代输五十万。”丹先不知公,或言公乃效马,贾者又之,樊券免责。亳州团练使郭降闻风悦之,辟为从事,试太常寺协律郎 贞元七年夏,鸿卿庾充册回鹘公主使,奏公为副,授监察御史里行,加章。……改衡王府史,致住。元和二年六月六殁世。(从石洪撰:《唐故衡王府史致仕石府君(解)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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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洛阳令韦沨被贬归州发生于崔纵“尹正河洛”之时。据《旧唐书》卷124德宗本纪上,贞元二年九月戌戌,以吏部侍郎崔纵检校礼部尚书、东都留守、东都畿唐邓汝防御观察使。又据《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下),贞元七年六月乙已,太常卿崔纵卒 。可知,崔纵在贞元二年出任东都留守,并卒于贞元七年,则本案发生于德宗贞元二年至贞元七年间(786- 791)。

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754-75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约贞元年间,蔡州吴(河南遂平县)县令郑丹假贾蓄家钱百万,并订立契约,却没其生业不能偿。因行贾将其起诉,郑丹被关押到中介(河南中年县)监狱。中牟尉石解(卒于S0s)审问此案的过程中,行贾表示愿意代偿50万,条件是石解将自已的一匹好马献给郑丹 郑丹同意了,该贾家有于石可解的义举,焚券免郑丹之责,此案得以和平终结。亳州(安徽亳州市)团练使郭降还因此辟石解为从事、试太常寺协律郎。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142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则论(投讫未上,亦同)。若百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等。(《唐律疏议》,第185页)

《唐律疏议》卷26杂律总389条,参见033酷吏来俊臣金于左卫大将军泉献诚不成反诬其谋反案适用条款。

《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总140条,参见012西州高吕县某曹主鞠运贞用畦海员生践麦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吴县令郑丹借商人钱百万不能偿,依律,贷所监临财物者,以坐赃罪论处,最高可处徒三年;若超过百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最高50匹,处流2000里。本案中,郑丹被关押收监,来因故贾家焚券免责,不予追究,他得以释放,属于依法判案。

研究信息:龚静:《反映唐代义商与唐人财富观的三方墓志》,考古与文物》2010年2期。龚静:《有关唐代义商与反映唐人财富观的三方墓志》,吕建中、胡戟主编:《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研 究),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46 148页。宁欣:《从石解墓志看唐期制度的志文中的换推、避籍》,《山西大学学报》2011年4期。

贞元九年(785—793)

105.衢州贫民卖儿鬻女案

案例辑

有唐河东裴公讳郾,字颖叔,闻喜人也,………(少府少监安期生左赞善大大修已。公即赞善之少了也。……以功转衢州史。彼都以蕉葛升越仰给公上•牵欢守宰渔夺其利。民之困穷者,不能保鞠(鞠)子而鬻之、公聆其污俗,乃阅视符籍,得贸为臧(赃)获者三百余人。反其所偿以赎之,无盖藏者,官为假之。未期而襁负归之者如市。举下缅上,政可知矣 ……以贞元九年八月十三,终于官舍,享五十四年。郡之男女,如婴儿失其潘拇。(朝议郎守尚书吏部郎中赐绯鱼袋李鄜撰:《唐故衢州史河东装公(郾)墓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下册,第722—723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由于衢州(浙江衢州)任宰守征收夏布时中饱私囊,多有因之贫困破产的百姓,有的卖儿鬻女。裴郾(740793)由建州史转任衢州,抓获300余名赃污者,为贫民赎子。百姓其德政,不到一年,逃亡的百姓纷纷返回故乡。从裴郾贞元九年卒于衢州官舍来看,此事当发生于贞元期。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292诸略人、略卖人 (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婢者,绞;为部曲者,流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疏议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略人、略卖人为婢者,并绞,略人为部曲者,或有状验可凭,或勘话,知实不以为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为侄之类亦同。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谓因略人拒斗,或杀若伤,同强盗法 既同强盗之法,因略杀伤傍人亦同。因略伤人,虽略人不得,亦绞罪。其略人拟为婢不得,又不伤人,以强盗不得财,徒 年;拟为部曲,徒一年半;拟为妻妾、子孙者,徒一年。在律虽无正文,解者须尽犯状,消息重,以类断之。为婢者,即与强盗目匹相似,故略人不得,准徒二年;为部曲者,本条减一等,故略未得,徒一年半;为妻妾、子孙者,减二等,故亦减强盗不得财等,徒一年。

者,各减一等 若和同相卖为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 即略、和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唐律疏议》,第315 - 316页)

《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294诸略卖期以下卑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之卑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者,各从凡人和、略法。疏议曰:期以下卑者,谓蒂雕、子孙及兄之子孙、外孙、子孙之及从潘蒂雕,并谓本条杀不至者。假如斗杀蒂雕徒三年,杀子孙徒一年半,若略卖蒂雕婢,同斗杀法,徒三年,卖子孙为婢,徒一年半之类,故云各同斗殴杀法。如本条杀者,入余例。无之卑者,谓已妾无子及子孙之妾,亦同卖期以下卑,从本杀科之,故云亦同。假如杀妾徒三年,若略卖亦徒三年之类。即和卖者,各减一等,谓减上文略卖之罪一等,和卖蒂雕徒二年半,和卖子孙徒一年之类。其卖余,各从凡人和、略法者,但是五之内,本条杀罪者,并名余,故云从凡人和、略法。(《唐律疏议》〉第318-319页)

是否符唐律规定:否,因衢州任学守征收夏布时中饱私囊,当地因之贫困破产的百姓不乏卖儿鬻女者,畏郾任衢州抓获300余名赃污者,依律,衢州贫困百姓和买子女,当依斗殴杀法减一等定罪,当徒一年单,但实际上并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

研究信息:马强:《出土墓志所见唐代南方社会东淬及其治理》,《“唐代江南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唐史学会第十一届年会第二次会议论文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14页。马强:《唐人墓志所见唐代南方东淬及其治理》,《陕西帅范大学学报2014年2期,第166页。

贞元十六年(800)

106.平吴少诚谋叛之粮料使薛又运粮不理移祸于判官张正则案

案例辑录

公讳正则,字叔度,敦煌人。……员元中,浙西观察使王尚书纬总盐铁事,以公领职,课用大集。将奏而尚书殁。吴少诚反。诏以兵环蔡。用薛又为粮料使,固辟公为判官,末几而少诚赦。朝廷责又运粮不理事,又密自解祸,而移败于公。又得不坐,而公贬为恩州阳江县尉。又之粮不续,实公之未至也。可知其冤乎。公竟以愤积不平,气殁于贬所,享年卌五,盖贞元十六年十二月十也。会昌初,天子郊天,告即位。既卒事,加恩群臣,以子故诏赠公为著件佐郎,赠夫人为陇西县太君。(嗣子朝议郎行侍御史上柱国赐排鱼袋张知实撰:《唐故赠著作佐郎张府君(正则)及夫人赠陇西太君李氏副祔葬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004,第945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约贞元十六年,朝廷平吴少诚叛时,粮料使薛又运粮不理,事朝廷追究责任,薛又为脱罪责,“密自解祸”,成功移祸于判言张正则,致其被贬为恩州阳江(治广东阳江市江城)县尉。面实际上,运粮不续事发时张正则还没有到判官任。张正则因气愤而卒于贬所。约40年,武宗即位,张正则方因其子之故官赠等作郎。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3《斗讼律》总342条,参见042右台得御史魏探玄诬告充州丘县令程思义赃污十万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朝廷平吴少诚叛时,粮料使薛又运粮不级,移祸于判官张正则,使张正则代其受罪。薛又诬告他人,依律当反坐,此案为一冤案,薛又未受任何惩罚,致张正则被远贬恩州阳江县(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尉,并因愤积不平而45岁挂弓于贬所。

研究信息:赵振华、王学:《唐张正则、张知实子墓志研究》,《碑林集刊》第11辑,2005年。

贞元时期(785—805)

107.淮南节度使杜佑以嬖姬李氏为正嫡案

案例辑录

维元和二祀岁在丁亥四月戊午朔十七甲戌,司徒岐国公杜佑妻密国夫人李氏终于上都务本里第,享年五十有二。……皇考殷,衡州衡阳县尉。虽皇室枝属,而家代陵迟。……因烈考游宦钟罚,随外氏流寓南方。大历季年,佑都督容府。物论所属,遂归于我,以为继室,仅三十年。佑旋更历中外,累杂濡镇。……诞生四……今一子宪祥,河南府参军:一子绍孜,国子监主簿。(金紫光禄大夫守司徒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歧国公杜佑撰:《大唐故密国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并序〉《珍稀墓志百品),第278— 279页)

〔贞元〕十五年正月,〔李〕师古、杜佑、李栾妾媵并为国夫人。(《旧唐书》卷124《李正已附孙李师古传》,第3537页)

〔杜佑〕始终言行,无所玷缺,唯在淮南时,要梁氏亡,升嬖妾李氏为正空,封密国夫人,族子言之不从,时论非之。(《旧唐书》卷147《杜佑传》,第3983页)

〔杜佑〕惟晚年以妾为夫人,有所蔽云。(《新唐书》卷166《杜佑传》,第5090页)

淮南节度柱佑,先婚梁氏女。梁卒,策嬖姬李氏为正嫡,有敕封邑为国夫人。膺密劝请让追封广要梁氏,佑请膺为表略云:以妾为妻,鲁史所。又云“岂伊贱之时,要同勤苦;宦达之,妾享荣封”云云。梁氏遂得追封,李亦受命,时议美焉。其,终为李氏所怒。社,公命食彘,因为李氏置堇而卒。[(唐)严子休:《桂苑丛谈•史遗》,杨美生点校,《开元天遗事(外七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93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杜佑(735—812)任容管经略使时,娶流寓南方的24岁皇室疏属李氏(756—807)为妾。贞元中任淮南节度使期间,原梁氏卒,杜佑不顾族子之言,违反唐律规定,以李氏为继室。贞元十五年(799)正月,杜佑45岁时,李氏被封为密国夫人。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178诸以妻为妾、以婢为麦者,徒 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待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亏夫之正,黩人之彝则,颠倒冠履,素礼经,犯此之人,即二年徒罪。以安及客女为妻,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以婢为妻者,皆徒一年半 各还正之,并从本。(《唐律疏议》,第215页)

是否依律判案:否。淮南节度杜佑(735—812)以嬖姬李氏(756—807)为正嫡,依律当徒一年半,并处离婚。本案例中,杜佑未受到任何怨处,亦未离婚

研究信息: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第1023页。陈尚君《杜佑以妾为妻之真相》、《文史》2012年3期。王连龙:《跋唐杜佑妻李氏墓志》,《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年10期。胡戟《珍稀墓志百品认为》:杜佑以李氏为妻,并受封密国夫人,王连龙解释为“违背礼法,遭人非议不可避免”的解释,“恐怕有点卫的意味,不如更看重和尊重杜佑本人的情意愿”。笔者认为对于杜佑此举,应该放在唐代社会环境中予以解释,胡戟先生的说法似有以今论古之嫌

108.盐铁支局官员卢侠为从祖兄鸣冤而反遭诬告缘坐受谴案

案例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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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作者:么振华 类型:科幻小说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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