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免费全文,么振华 最新章节,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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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作品字数:约27.4万字

作品主角:唐律

作品篇幅:中长篇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在线阅读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第49部分

高陵,畿。……有古渠,历元年,令刘仁师请更去蹈,渠成,名曰刘公,堰曰彭城。(《新唐书》卷37《地理志一•关内》,第963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李吉甫撰《元和郡县图志》京兆府泾阳县下记:泾,西北自池阳界(陕西三原县。据书考证,宜为云阳,今陕西泾阳县云阳镇)流入,经泾阳县南七里,又东南入高陵县界。①京兆府泾阳县(陕西泾阳县)权幸家占据渠上游泉溉田,庆三年(823),高陵(陕西高陵县)县令刘仁师请修新渠以杜私窦、遵田令两年,在京兆尹郑覃的帮助下,才开始启此事。中间虽然有处于渠上游的权幸之家买通术士以阻止,但新渠和新堰终于在历元年(825)得以修成,命名为刘公堰和彭城渠,处于渠下游的高陵县田地得以灌溉。故大和四年(830),高陵人李仕清等63人思刘仁师之德,诣县请金石刻刘君遗碑。

适用条款:P.2507《唐开元二十五年部式残卷》诸溉灌大渠、有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其傍支渠,有地高下,须临时暂堰溉灌者,听之。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京兆府高陵县界清、二渠寒卫,著斗门堰。清恒准为五分,三分入中渠,二分入清渠。若两过多,即与上下用处,相知开放,还入清。二月一,八月卅,亦任开放。(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1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页。录文见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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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2《关内二》,第27—28页。

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189—198页)

《唐律疏议》卷27《杂律》总450条,参见014二屯官郭微因私笞挞有情被笞四十案。

是否依法判案:否。京兆府泾阳权幸家独占渠上游泉溉田,使得泉不及下游的高陵县,并千方百计阻止高陵县令刘仁师修新渠之举。泾阳权幸家有违唐代部式关于用的规定,依杂律不应得为条,泾阳权幸之家可科以杖刑,此案中,并未受到科罚。

敬 宗

历元年(825)

124.韦揆命仲子韦行宣为其青州户曹参军韦继嗣案

案例辑录

公讳,字梦楚,京兆人也。……以历元年六月廿三因宦殁于北海郡,享年五十六。嗟乎!邓游无子,唯女二焉。曰映,年未留此,曰户户。尚居襁褓。兄揆命仲子行宣可为继嗣。孀妻柏氏,崇美卿族,貂蝉贵门,即龙武将军良器之季女也。……嗣子行宣、常蒂擢、揖蒂瓜、犹子仲谔等,以历二年正月廿二筮地归葬于京兆安县义阳乡高阳之原先茔,礼也。(乡贡士冯行俭撰:《唐故青州户曹参军京兆韦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历006,第873—874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青州(山东青州市)户曹参军韦(771—825)无子,唯有二女,历元年(825),其兄韦揆命其仲子韦行宣为其继嗣。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157条,参见038宫闱令兼谒者监高延福以岭南冯盎曾孙为养子改其姓为高案适用条款。

是否符唐律规定:是。青州户曹参军韦无子,以兄韦挨仲子韦行宣为继嗣,属同宗于昭穆相当者,符唐律收养养子的规定。

宪宗元和至敬宗历时期(806—827)

125.同州冯翊尉刘行余笞部下名籍军之不法百姓被贬州延唐尉案

案例辑录

公讳行余,字子郁,彭城人也。……祖希光,皇幽州别驾。晋卿,皇宋州砀山县令。……故尚书孔公之节度南海……释褐奏试太子正字,充节度巡官。调冯翊尉,部下百姓有名籍军作不法者,公立笞之,坐贬州延唐尉。累遇恩牵,复再调兴平尉……除郑州史。秩,迁毛诗博士分司。……以大中四年六月十一捐馆于东都依仁里,享年七十四。(朝散郎右拾遗遣内供奉沈枢撰:《唐故朝议郎国子毛诗博士上柱国刘君(行余)墓志铭并序》,《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600—601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冯翊县百姓有名籍军作不法者,同州冯翊尉刘行余(777—850)立笞之,因此坐贬州延唐(湖南宁远)县尉。

适用条款:因平翊县名籍军者的不法之事不明。

是否符情理:否。冯翊尉刘行余(777—850)笞责所辖县不法百姓,此为最刑法,反而远贬,显然未依唐律判案。原因在于统领军的宦官涉司法。

文 宗

大和初(827—829)

126.高平郡太守孙公乂迁吉州史受馈不纳案

案例辑录

〔高平郡太守孙公乂〕稍迁吉州史。……越三岁罢秩。吉,江左大郡也。每太守更代,官辄供铜缗五百万资其行费,州使相沿,以为故事。先是主吏者其事以闻。公曰:“吾月有俸,季有粟,天子所以优吾理人之赐也。今违是州里,别是吏民,而反厚敛以赂我,是将竭公用困来之政也。且私吾于不法,是何故事之为?”即时召吏与主事者语其状,却复其财而去。时为政者难之。敬公(廉使敬公昕)闻,密以清状论于宰相,还未及阙,除饶州史,如庐陵之理。至会昌二年五月,自饶移于睦。(东都畿汝等州都防御推官朝请郎试大理评事冯牢撰:《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工部尚书致仕上柱国乐安县开国男食邑五百户孙府君(公乂)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54,第2289—2290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约大和初,孙公乂(772—851)任吉州(治江西吉安)史,离任时拒绝按惯例官给离任太守的行费铜缗500万。麋使敬昕密以清状论于宰相,公孙又还未及阙,除饶州史。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147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谓家未离本任所者)。疏议曰:旧官属,谓任所僚佐,士庶,谓旧所管部人,受其馈财物,若乞取、借贷之属,谓卖买、假赁有剩利、役使之类,各减在官时三等,并谓家未离本任所者。其家去讫,受馈饷者,律无罪名,若其乞索者,从因官挟乞索之法。(《唐律疏议》,

第190—191页)

是否符唐律规定:是。从此案可知唐晚期吏治之败,只有极少数官员例外。

研究信息:彭炳金《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49—350页)指出:唐期,州县官离任时往往要由官府备大笔钱作为行程费用,这种陋规实际上是相贪污。

大和四年(830)

127.高陵人李仕清等63人诣县请金石刻高陵令刘仁师遗碑案

案例辑录

大和四年,高陵人李仕清等六十三人思令刘君之德,诣县请金石刻之。县令以状申于府,府以状考于明法吏,吏上言:谨案天诏书,凡以政绩将立碑者,其所纪之文上尚书考功。有司考其词宜有纪者乃奏。明年八月庚午,诏曰:可。令书其章,明有以结人心者,揭于周云。(刘禹锡撰:《高陵令刘君遗碑》,《全唐文》卷609,第6151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大和四年,京兆府高陵(陕西高陵县)人李仕清等63人诣县,请金石刻高陵令刘君遗碑,县令以状申于府,府以状考于明法吏,经审核,刘君符立碑条件,唐文宗下诏同意。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134诸在官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疏议曰:在官吏,谓内外百司,官以下临统所部者。未能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实无政迹,妄述己功,崇饰虚辞,讽喻所部辄立碑颂者,徒一年。所部为其立碑颂者,为从坐。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若虚状上表者,从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有赃重者,坐赃论,谓计赃重于本罪者,从赃而断。受遣者,各减一等。各,谓立碑者,徒一年上减;申请于上者,杖一百上减。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

注: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疏议曰:官人虽有政迹而自遣所部立碑,或遣申请者,官人亦依科罪。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不知、不遣者不坐。(《唐律疏议》,第180页)

是否符唐律规定:是。高陵人李仕清等63人诣县,请金石刻高陵县令刘仁师遗碑,为所部自请立及自行申上,并非刘君本人派遣,因此,符法律程序,唐文宗下诏同意,符唐律在官吏辄立碑的相关规定。

研究信息:刘馨瑞《唐代“生祠立碑”——论地方信息法制化》认为:高陵人李仕清等六十三人诣县请金石刻庆三年至五年高陵县令刘仁师申请立遗碑的过程,符考课的行方式,通过自下而上的多层次关卡,符相关法律程序,最终结果皆大欢喜。载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70—471页

128.兴元监军杨叔元以赐物薄汲淬兴元军致节度使李绛被害案

案例辑录

授〔杨汉公〕司勋员外郎,复从相国李公绛兴元节度之请,除检校户部郎中、摄御史中丞,充其军鸿。李公素刚直,憎恶宦者,不能容之。监军使积怨,因构扇军中凶辈作。李公与僚佐登城楼避其锋,贼炽。公执李公之手,誓以同。俄而贼刃中李公之臂。公犹换其手而执之。公之竖銮铃号于公曰:相公臂断矣,不可执也,不如逃而免之。公不可。铃救之急,乃用砾萝公,投于女墙之外,遂折左足。及归京师,没另羸卧,每瞒寒会话,唯以不与李公同为恨,未尝言及折足事。朝廷多之,拜户部郎中。(正议大夫守尚书刑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郑薰撰:《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户部尚书、使持节、郓州诸军事、守郓州史,充天平军节度,郓、曹、濮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御史大夫、上柱国、弘农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弘农杨公(汉公)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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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作者:么振华 类型:科幻小说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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